清廉国企
2026年2月28日,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修订后的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》,全文共5章38条,这是该规定自2009年施行以来的首次系统性修订。本次修订紧密衔接《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》等最新监管制度,紧扣新时期国有企业反腐败工作的新特征、新要求,对原有条款进行了全面优化完善,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划定了更清晰、更具实操性的行为红线,为保障国有资产安全、推动国企高质量发展筑牢了制度屏障。
为确保新规要求传导到位、入脑入心,集团近期全面启动新修订《规定》的学习宣贯落地工作,覆盖集团本部及所有下属子公司全体员工,分层分类组织专题集中学习。为拓展学习渠道、提升学习质效,本期推送中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的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》解读材料,供全员随时开展线上研学、交流研讨,引导全体员工尤其是领导岗位人员吃透制度精神、绷紧廉洁自律弦,切实夯实廉洁从业的思想根基,确保专题学习不走过场、取得实效。
《规定》核心六条廉洁从业禁止红线解读
本次修订的《规定》针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中腐败高发的重点领域、关键环节,细化了多项禁止性条款,其中最核心、最容易触碰的六条红线需全员重点掌握、严格遵守:
第一条红线:严禁违反决策程序与职责权限决定“三重一大”事项。重大决策、重要人事任免、重大项目安排、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制度,任何个人不得独断专行、擅自拍板。该条款直击国企决策领域的核心风险点,违反相关要求的,将依据《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》予以严肃处理。
第二条红线: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。具体包括索取、收受关联企业、业务合作方的礼品礼金、有价证券、虚拟货币等财物,或约定离职退休后收受相关利益;以明显偏离市场的价格买卖、租赁房产、车辆等资产;通过隐名入股、代持股权、委托理财等隐蔽方式搞权钱交易;通过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;利用企业内幕信息、商业秘密、知识产权谋取个人利益;侵占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、中介费等,上述行为均属于典型的“靠企吃企”腐败行为,是执纪问责的重点。
第三条红线:严禁违规从事各类营利活动。禁止个人或以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,禁止在与本企业存在同类经营、关联关系或业务往来的企业投资入股,未经批准不得在外兼职取酬,离职或退休后3年内不得违规到有业务关联的企业任职、投资入股。员工本人如有亲属经商办企业的,需按要求主动报备、自觉执行回避制度。
第四条红线:严禁为配偶、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及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。需严格执行任职回避、公务回避相关要求,不得将国有资产委托、租赁、承包给亲属经营,不得为亲属经营的企业在招标投标、物资采购、资金拨付等环节提供便利,不得违规在本企业或系统内为亲属安排工作岗位。
第五条红线:严禁盲目追求政绩损害国家利益。禁止突破企业合理负债水平过度举债,禁止偏离主责主业盲目开展无关多元化经营,禁止通过设立多层级组织架构规避监管,禁止搞虚假控股、虚增业绩、财务数据造假,禁止开展融资性贸易、虚假交易,禁止出租出借企业资质允许他人挂靠经营,此类行为不仅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,更会严重影响国企高质量发展大局。
第六条红线:严禁触碰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底线。严格禁止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、公务用车,严格禁止超标准开展业务招待、差旅消费,禁止以学习培训、考察调研、职工疗养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,禁止接受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宴请,禁止用公款支付个人费用或向关联单位、个人转嫁个人开支,此类作风问题是长期执纪监督的重点,违者将予以严肃问责。
违反《规定》的相应处理要求与任职限制
针对违反《规定》的行为,制度层面明确了全链条的责任追究机制:根据《规定》第三十条要求,违规人员将视情节轻重,依规依纪依法给予谈话提醒、批评教育、责令检查、诫勉、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,若行为构成犯罪的,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在任职限制方面,《规定》第三十三条明确了阶梯式的从业禁入要求:受到降职处理的,2年内不得晋升职务;受到免职处理的,2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;因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,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;因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,或因职务犯罪被判处刑罚的,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。
全体员工需清醒认识违规成本,始终严守廉洁从业底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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